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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來首次大修!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這次修訂主要針對最低價中標、評標方法、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內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最關心的部分。 1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 2 最低價中標 《修訂草案》提到: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 3 關于工程總承包 此次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備注:文件為擬修訂與現行條文對比,請橫屏閱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通行證”,是企業實力的重要體現,資質改革關乎行業全局發展。在資質新政大改背景下企業如何更好的提升企業競爭力,更好的實現平穩過渡?建筑企業應及時、準確了解住建部最新發布的有關資質管理的政策變化及相關要求,準確了解最新發布的各項資質“新標準”修訂變化,使企業正確理解、提前做好資質維護、申報和發展規劃,降低風險,提高申報的成功率,促進建筑業企業資質創新發展。 |